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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 - 本站消息 | 2025-06-26 | 點閱數: 221
旨: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本縣「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現職教師完成閩南語/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費補助計畫」,請於 114 年 6 月 23 日前提出申請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同國教署)113 年 7 月 1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5502391 號函辦理。
二、 本計畫重點摘錄如下:
(一) 實施對象:本府轄屬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(含各校國中 部與國小部)編制內現職教師(含 3 個月以上)代理教師。
(二) 本縣分 2 梯次辦理,第 2 梯次只辦理 114 年度閩南語/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。
(三) 執行期程: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。
(四) 本計畫補助認證考試報名費場次如下,教師於 114 年度繳 交報名費並完成認證考試,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 者,核予補助:
1、 教育部 114 年度第 1 次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,且限擇 B 卷或 C 卷應考,每師每次新臺幣(以下同) 250 元 。
2、 客家委員會 114 年度第 1 次中高級以上客語語言能力認證 考試,每師每次 250 元。
(五) 申請作業:
1、 申請期限: 114 年 6 月 23 日(星期一)前。
2、 檢附資料:貴校請於校內完成初審,及彙整並核算校內補助經費申請總額,檢附完成核章之經費申請表(附表 1 、附表 2)及檢附相關證明,以紙本依限逕送本府申請補助(免備文)。
3、 計畫核結:請於 114 年 7 月 30 日前,依簡化流程方案辦理 ,請學校檢具「經費結報表」一式 2 份送本府核銷(原始 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),如有結餘款以「繳款書 」繳回。
4、 申請原則:鼓勵教師參加本計畫指定補助之認證考試,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者,得向本府申請報名費。
5、 檢附補助公文及計畫、附表 1 及附表 2 各 1 份(處務公告 114997 有提供 WORD 檔可編輯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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