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員勤休制度重點整理
一、工時上限規範
一般情況:每日工時 ≤12 小時,每月延長辦公時數 ≤60 小時。
例外情況:
重大災害、突發事件、重大專案:每日 ≤14 小時,每月延長辦公時數 ≤80 小時。
超過標準需於 1 個月內 報本府備查。
季節性、週期性工作:每日 ≤12 小時(平日加班上限 4 小時),每月 ≤80 小時,如超過 60 小時,須 事前獲同意,並以 2 個月為限,必要時可再延長 1 個月。
二、補休規範
加班時數可用 補休 方式補償,須於 2 年內 休畢,以維護健康權。
三、規範遵循
公務員應確實遵守 公務員服務法 及 服勤辦法。
檢附 服勤辦法、 Q&A 、實務案例 供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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